• phone  公司电话: 028-962553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新闻动态

全国首个排污许可证管理地方法规出台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发布时间:2020-01-16 阅读数:1119 分享至:

日前,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并定于202031日起实施。这是到目前为止,排污许可制度改革以来全国各省市出台的第一个排污许可证管理地方法规。

《条例》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排污许可证载明水、大气、土壤、固废、噪声等各要素环境管理要求,实施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一证式”管理,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所有要求将全部在排污许可证上予以明确。实施“一证式”管理,一方面是为了更好地减轻企业负担,逐步减少行政审批数量;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单纯降低某一类污染物排放而导致污染转移,切实实现各要素的综合管理。

《条例》提出“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管理制度,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进一步强化了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明确要求企事业单位应当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定期报告和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以确保其排污行为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对主动承诺执行更严格排放限值的,将给予财政补贴、政府采购、银行贷款等优惠政策;对存在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偷排、篡改监测数据等行为的予以严厉处罚。

《条例》首次提出“设置污染物排放口信息化标志牌”的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排放口实行“卡片式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到现场直接扫描二维码即可知道每个排放口的所有环境信息和要求,避免执法部门面对量大面广的排放口不知道怎么查、查什么的问题;首次提出将生态环境领域有关固定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集中到依照排污许可证监管上,生态环境部门将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等现场执法以及查阅执行报告提交情况、相关污染物监测数据公开情况等非现场执法手段,依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条例》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当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核定建设项目的产排污环节、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等;明确执行报告中实际排放数据作为生态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的统一数据,并为环境保护税征收、环保电价核定提供依据;明确了对主要污染物应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实施更为严格的总量控制等。

《条例》规定了排污单位及第三方责任的罚则,明确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逃避监管、未开展自行监测等各种情形对应的罚则;对无证排污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首次规定违反执行报告、信息公开、台账记录、降级管理等情形的罚则;首次对开展排污许可证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提出要求并规定罚则,明确规定“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倒逼排污许可证技术服务行业逐步规范化。

《条例》贯彻落实当前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将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时限由当前的二十个工作日压缩为二十个自然日,减少了审批时限,优化生态环境保护的公共服务。


上一篇

返回上一级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