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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出台

信息来源:排污权交易平台 发布时间:2016-04-12 阅读数:963 分享至:

人民网乌鲁木齐4月12日电(韩婷)为进一步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厅印发了《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对新疆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试点范围、主要污染物种类、组织分工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细化。


  记者了解到,《细则》共九章四十八条,涉及初始排污权核定和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的主体、原则及监督等多项内容。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试点地区和重点行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其中,水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及伊犁河、额尔齐斯河流域范围内的所有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适用于国家和自治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的所有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以及其他区域火力发电行业和建有自备电厂的其他行业排污单位(含新建项目)。


  试点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等污染治理项目和污染物减排项目的排污权不要求实行有偿使用,不进入排污权交易市场。


  《细则》明确,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2016年1月1日前已通过环评审批或已投入生产的排污单位),其已建成或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可通过政府定额出让方式取得初始排污权。同时,从排污许可证生效之日起缴纳排污权使用费。试点初期暂缓征收排污权使用费。在全面开征前自愿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优惠。


  在排污权储备管理方面,将实行分级储备制度。自治区排污权储备指标根据全区总量控制目标确定,地州市排污权储备指标由自治区排污权中心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核定。地州市可将本级排污权储备指标分配到辖区内各县市区。


  自治区排污权中心、地州市县各级排污权交易储备机构可出让本级排污权储备指标,出让后从本级排污权储备指标中扣除;也可通过回收、回购排污权的方式,增加本级排污权储备指标。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或过剩产能,以及实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改升级、环保整改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的富余排污权,经自治区排污权中心核定,可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出让。


  根据《细则》,排污权交易试点区域、重点行业范围内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需要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均需通过交易方式有偿取得排污权。非试点范围内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需要新增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在当地没有足够的排污权储备指标可供分配时,可参加试点区域排污权交易申购排污权。原则上,排污权交易在同一地州市内进行,排污单位可申购自治区或当地的排污权储备指标,以及当地其它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仅在当地排污权储备指标不足时,经所在地州市和自治区审查同意,才能跨地州市申购。国家或自治区认定的环境质量未达到环保管理要求的区域,不得开展增加该区域内相应污染物排污权指标的交易。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细则》规定,排污单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开展排污权交易,不免除达标排放、污染减排、环境风险防范、排污费缴纳等其他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据了解,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排污权交易工作,《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将排污权交易列入自治区深化改革任务,并于2015年底出台了《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2016年年初,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环保厅联合出台了《自治区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实施暂行办法》。自治区环保厅设立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负责全疆排污权交易储备相关工作。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开展,将促进以排污权为代表的环境资源不断得到优化配置,使“容量有限,资源有价、使用有偿”的理念在全社会不断树立,使公众充分认识到其对深入推进污染物总量减排、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推动作用,有效降低社会减排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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