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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排污权可租赁!企业盘活资金、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再添新途

信息来源:排污权交易平台 发布时间:2016-03-23 阅读数:1015 分享至:

本月起,我市的排污权除了可交易之外,也可以租赁。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舟山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租赁办法》已出炉,这意味着我市企业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出租或承租排污权了,资金被盘活,环境资源也将得到有效配置。

  随着环境治理力度的加大和监管的日趋严格,排污权指标被排污企业看成是稀缺资源,其转让价格一路攀升,省内较早开展排污权交易的地区,化学需氧量每吨最高曾达到上百万元。

  “由于此前我市的排污权只能交易,买卖双方受到的限制都很多,交易市场很难活跃起来。”市环保局总量处(排污权交易中心)副主任李盛盛告诉记者,在排污权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卖方一旦将排污权出售,就意味着永久性减少排污指标,再要用时需重新通过环保部门的准入和许可;而买方购买排污权,仅限于新、改、扩建项目的新增排放量,其余情形不适用。

  而排污权租赁,是指排污单位将其有效期内的排污权,临时转让给其他排污单位使用的行为,或政府将储备排污权临时转让给排污单位使用的行为。排污权租赁不改变相应排污权的归属。

  “也就是说,有闲置排污权指标暂且不用的,或不能通过购买途径获得排污权指标的,从现在起,都有了一种新的途径实现排污权合理利用。这对于处在建设期以及生产负荷波动较大的企业,作用特别明显。”李盛盛举例说,水产企业生产不稳定,若暂时停产,将排污权租出去,不但可开辟创收渠道,回笼资金,而且今后复产,排污权使用也不会受到影响。

  同样,承租方也是受益者,当生产负荷波动,租赁其他企业富余的排污权指标,可有效避免自身因超总量排放被罚款或停产的情况。

  记者了解到,实施排污权租赁的污染物种类与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范围相同。排污单位发生以下三种情况,可承租排污权:因生产负荷波动导致预计的排放总量将超过许可总量,但尚未达到或超过许可总量的;因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事故排放等原因导致许可总量不足的;已超总量排放、或已受到相关行政处罚,必须对超排部分总量进行补充租赁的。其中,仅第三种情况可承租政府储备排污权。

  排污权租赁除可出租量的审核外,均由租赁双方自行完成,企业在达成租赁协议或租赁合同后,只需前往市排污权交易中心登记即可。

  目前,排污权租赁仅限于同一县(区)范围内进行,以自然年为租赁期限,即有效期到当年12月31日为止。

  排污权租赁是在排污权有偿交易和使用基础上的深化。据统计,我市自2012年末正式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以来,已累计完成有偿使用收入近5000万元。截至去年底,全市共有400余家企业完成排污权指标核定。

  “实施排污权有偿租赁,将进一步提升交易便捷性和企业自主性,形成并活跃排污权交易市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激励企业主动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促进提升环保意识。”李盛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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