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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0-12-11 阅读数:1099 分享至:

一、政策背景

排污权交易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重大的、基础性的机制创新和制度改革,是环境经济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将逐步在全国全面推开。早在“十一五”期间,国家已经在江苏、浙江、湖北、湖南、河北、山西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目前,试点省市试点工作已经取得积极进展。广东省于2013年正式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制度文件,并将“本省逐步建立和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逐步实行排污指标的有偿取得和有偿转让”列入新修订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我市作为传统制造业大市,污染物排放总量大。为破解环境容量之困,实现制造业绿色发展,2014年下半年省政府批准我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出台了《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并于2017日正式实施。年来,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在我市正得到深入推进,实施效果明显:试点工作以来,全市共办理3279宗(1126家企业)排污权有偿和交易业务,涉及交易总金额6351万元,有效发挥了市场配置环境容量资源的作用,进一步释放了市场活力、引导了企业扎根发展预期、促进了营商环境优化。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清理评估工作的通知》(佛府办函〔2019228号),《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简称“《管理试行办法》”)已实施近三年,需要根据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经评估,建议该文件保留,但需要根据试点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为此,佛山市生态环境局联合佛山市财政局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和制定程序对《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试行办法》开展了修订完善,起草了《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日起施行)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

(三)《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自2015日起施行)

(四)《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自201810日起施行)

(五)《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421号)

三、修订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内容未对《管理试行办法》做实质性改动,主要变动内容包括:一是取消了原有偿使用费梯度优惠的规定。按照原来规定,对自愿有偿使用的企业,按照2017-2019年实施有偿使用费梯度优惠,2020年开始优惠全面取消。为体现政策的延续性和严肃性,本次修订取消了梯度优惠政策。二是对《管理试行办法》配套的其他文件进行了整合,大部分精简后列入到本修订内容,尽量精简部门规范文件。同时,结合试点工作实际,优化了试点范围,细化了定向出让条件、排污权回购、排污权价格及资金管理等有关内容。三是结合2019年机构改革事项变动,对原规范性文件中机构名称描述、部分机构职能调整事项做了修订。四是对部分条款顺序做了优化调整,对部分条款表述做了进一步规范。

四、《管理办法》主要条款内容解读

(一)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单次二氧化硫交易量大于100吨(含)的排污单位可纳入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交易。顺德区试点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按顺德区相关规定实施,不适用本办法。

解读: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交易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四项排污指标,顺德区自行增加了VOCs指标交易,由顺德区自行试点,不适用本办法。对单次交易量达到一定规模的二氧化硫排污指标,可以纳入全省范围内交易。

(二)第七条: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委托,为排污权交易提供场所、平台、设施、信息化等服务,在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的指导下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管理工作。

解读:全市统筹排污权交易管理,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交易,办理方式根据企业意愿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方式进行,交易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三)第九条:试点期间,对初始排污指标按照自愿原则实行有偿使用。现有排污单位自愿有偿使用的,在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获得初始排污指标,其有效期为全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后次年起顺延年。

解读:我市在试点期期间,排污权有效期按照省全面实施排污权政策实施后次年起顺延年。也就是说,排污单位之前缴纳了有偿使用费和交易费,在全省全面实施后,可以按之前缴纳费用的期限顺延年,且以排污许可证为合法载体予以载明交易信息。年之后排污权的有效期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第十二条:排污权交易包括竞价交易、协商转让、定向出让、政府回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解读:本条款结合我市制造业城市的特点,针对不同类型的交易主体给出灵活多样的交易方式,满足各类排污单位的交易需求,对于单次排污指标需求量较大的排污单位,实施竞价交易,体现资源稀缺,价高者的有偿使用宗旨;对于单次需求量较小的大量中小排污单位,实施定向出让,简化排污单位的交易程序。同时,设置政府回购及时回笼闲置排污指标,提高环境容量资源利用效率。

(五)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污单位需新增排污指标的,应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依法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同意的新增排污指标。

解读: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污单位参与排污权交易的资格、交易数量等主要以环评审批文件为前置条件。新增四项主要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需要先完成排污权交易手续后,才能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六)第十五条:现有排污单位在获得初始排污指标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受工艺水平限制,在采取最大减排措施后初始排污指标仍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及时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确认后,可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不足部分的排污指标。

解读:现有排污单位有偿获得初始排污指标后,达标排放等环境管理要求不发生变化,但经初始分配量仍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不足部分的排污指标,其需要购买的排污指标数量可按照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核定。

(七)第二十四条: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按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政策执行,其中:交易起始价、政府定向出让价、申请政府回购价按广东省有偿使用初始价格执行。

解读: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按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政策执行,交易不低于省的指导价,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指标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分别为3000年·吨、4000年·吨、1600年·吨、和1800年·吨,五年一次交易即:15000吨、20000吨、8000吨、9000吨。

(八)第二十六条:初始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政府储备出让收入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的收益,在依法应当扣除的有关税费后,为排污单位所有。

解读:排污权的资金管理涉及政府执收的初始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出让收入,均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分级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的收益,为排污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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