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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首笔排污权市场化交易顺利完成

信息来源:张家口生态环境发布 发布时间:2023-04-13 阅读数:596 分享至:

近日,通过河北省排污权交易平台,张家口市首笔排污权市场化交易顺利完成,标志着张家口市生态环境领域排污权市场化交易改革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按照河北省排污权市场化交易的统一安排部署,张家口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启动了全市第一笔排污权市场化交易,即河北格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建日产3500吨沥青混合料、6000吨水泥稳定土拌合站项目排污权市场化交易。依据企业申请,市生态环境局对项目新增排污权进行了核定,并按照核定结果在河北省排污权交易平台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市级政府储备排污权进行了出让。出让量为二氧化硫1.3吨、氮氧化物1.353吨,成交价格为河北省排污权市场化交易的基准价,即二氧化硫7500元/吨、氮氧化物9000元/吨,成交总价为21927元。

 

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将全面启动排污权市场化交易,进一步扩大市场交易范围,同时激发企业自主减排内生动力,盘活闲置排污权,保证排污权市场高效、有序运转,服务重大项目落地。

 

延伸解读

 

排污权交易

 

定义:在一定范围内满足环境质量要求的条件下,授予排污单位以一定数量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允许对排放权视同商品进行买卖,调剂余缺,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排污权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来促进环境保护的一项环境经济政策,其前提是“污染者付费”原则。

 

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向大气、水体等自然环境排放污染物,而自然环境对污染物的消纳净化能力是有限度的,超过这个限度,就会导致环境状况恶化。承接污染物的环境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企业作为环境资源的使用者,必须付出环境资源的使用成本。

 

我国环境保护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政府会依据一定区域(如行政区、流域等)的环境质量状况和改善目标、环境容量,对区域内特定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设置控制指标。这一约束性指标是刚性的,地方政府不得突破总量控制指标上限。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开展排污权交易的前提,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基础上按污染源管理权限核定排污单位排污权,并以排污许可证形式予以确认。现有排污单位缴纳使用费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在规定期限内对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原则上要以有偿方式取得。排污权使用费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污染防治。

 

排污单位依法、有偿获得排污权后,排污权可以像商品一样在政府建立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上买卖。为规范和推进排污权交易工作,国家规定,排污权交易应在自愿、公平、有利于环境质量改善和优化环境资源配置的原则下进行,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确定。排污权交易原则上在各省份内进行,涉及水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火电企业原则上不得与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涉及大气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进行增加本地区污染物总量的排污权交易,工业污染源不得与农业污染源进行排污权交易。

 

排污单位基于排污成本和企业效益的考虑,往往会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手段减少污染物排放,从而达到防治污染的目的。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促使企业为自身的利益而提高治污的积极性,将治污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场行为,以市场化手段优化环境资源的有效配置。目前,我国排污权交易还处于试点探索阶段。


文章来源:张家口市首笔排污权市场化交易顺利完成(张家口生态环境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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